误将发票存根销毁会受处罚吗
我是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一时不慎,将1997年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一本销毁。请
问对这种情况,税务局会怎样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
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你单位销毁的发票存根保存期未满五年,而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属未按规定保管
发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可责令你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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