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股份公司重复征税的新策略
咨料: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后,其财务报表公布的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公司
的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公司的税后利润为1340万。同时公司又公布了股份分配政策,即10派1
元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个人而言即公司股东在获得股利之后,是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这个案例之中,其实很明显地存在着一个重复征税的现象。
股份制企业存在的这种双重课税现象,自然对企业及股东个人都是不利的。采取什么办法来避免或
减轻由双重课税所造成的偏重的税收负担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如股份公司双重征税问题,就是一
个典型的例子。从法律角度来说,股份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作为自然人,是分别属于不同经济实体
的纳税人;股份公司的资本额和股东手中持有的公司股票价值,是分别属于这些不同经济实体的纳
税人所有的财产价值;股份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也分别属于这些不同经济实体的资
本额和股票价值,包括利润和股息分别征税,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股份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个人只不过是股份公司的构成人员;股
份公司的资本额表现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价值总和,股东持有的股票价值的总和则反映了股份公
司的资本额;股份公司的利润是股东个人分得股息的源泉,股东分得的股息也来自于股份公司的利
润,是股份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因此,股份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资本都是出于同一个经济渊源,
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很明显,如果一方面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征了税,另一方面又对来
自税后利息的股息征税,这就是重复征税。这各双重课程必然会导致公司所得税负担与个人所得税
负担之间的失衡。
从上面的分析之中可以看出,重复征税显然有其不利的影响,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一种客观存在
的现象,那么企业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税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了。
股份制企业与其它企业一样,有其一般的特点,但同时,股份制公司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运用
这一特点,进行合法避税,成为股份制企业关注的问题,一般股份制企业的避税方法有:
一是股份制公司可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的方法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北京的一家股
份制公司,1999年经营状况良好,赚到了不
少利润,但它并没有把利润全部发放给股东,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把利润中的大部分作为公
司的追加投资,这样,公司的资产总额加大了,而并没有多发行股票,使公司原有股票升值,这样
,与发放股息这种常规做法相比,好处很多,一方面,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股息部分)就无需再交
,另一方面,公司也取得了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
二是设立持股公司。这各方法也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如果某一公司想对某一股份公司投资即可采取
此办法。即在经济特区建立持股公司,这是因为:经济特区本身通常对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或只
征很低的税,母公司将股息转到经济特区持股公司,可避开母公司的当地税收。经济特区持股公司
还可利用本身免税条件,作为最终持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中继站发挥“转盘”作用,通过把筹集中的
资金再投资而赚取新的免税收入。
股份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包括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股份
制要取得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合以及各方面的配套改革,相信国家在吸收国内
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免除双重课税方面逐渐做得更好。从现在来看,股份制有限公司在避免双
重征税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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