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期货交易取得的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2]45号)。
《通知》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
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
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
支付货款的特殊性,本次《通知》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
问题,有利于那些通过期货交易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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