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例题: 税务师事务所于近日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账面反映1月~12月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98万元。 注册税务师
通过审查该公司全年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2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5万元。
3.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科目年初数分别为2000
万元、100万元、30万元;年末数分别为3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其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
000万元中包含本年度发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100万元。
4.2月3日,给本公司生产一线职工发放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
支,金额18万元。
5.其他资料:该公司1月~12月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500万元(均在销售
发票上注明),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
业务宣传费(包括非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o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宣传费限额=9000+1000×5%o=5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1万元,允许据实扣
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9000+1000×2%=2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200=50万元。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
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
业)收入净额的5%o;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o。
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其他
业务收入,但不含营业外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9000-500+1000=950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5%o+9500-1500×3%o=7.5+24=31.5万元
;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31.5=24万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坏账准备金提取比
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o。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对纳税人发生非
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其他应收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均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关联方)+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期初
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关联方)-期初应收票据余额×5%o=3000-100+200-2000+100×5%o=
5万元;
本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50-30=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4.企业账务处理有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如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的
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50+24+15-18=67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71×33%=221.43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21.43-198=23.43万元。
提示:由于会计上对坏账准备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
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
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
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
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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