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会不能列支工会经费
最近,税务部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户2000年度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45600
元,提取的工会经费保留在“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账户中。经询问发现,该公司尚未成立工会
组织。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为税前列支工会经费是法定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
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发的经费,凭工
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未成立工会而在税前
列支工会经费45600元调增了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5048元(该户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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