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
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8日 国发[2000]37号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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