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01]0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
,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据此,现对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
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
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
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 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
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
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