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01]060号
财税[2001]060号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以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
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
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
行。
二、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其生产的
原木均暂减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
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机关核准后
,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20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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