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3日 国税函[2000]902号
据了解,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网络通信
服务的企业,“网络公司”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深圳等5个城市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区域公司,同时,在各省也设立了分公司,分属于5个区域公司。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及向用户
收取服务费的工作由各分公司负责。为便于税务部门对“网络公司“的应纳营业税的日常征管和监
督,现就“网络公司”的纳税地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
务发生地”的规定,“网络公司”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应由各分公司按其向用户收取的通信服务
费全额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各区域公司来自于所属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
网络公司”总部来自于区域公司或分公司的服务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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