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在对某镇办企业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9年度账面利润63万元,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旅游费用9.1万元。原来单位为了提高干部工作积极性,用公费组织干部外出观光旅游。
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将此笔业务作纳税调整,年终只按账面利润63万元申报缴纳所得税。
稽查人员在所得税检查中对该笔旅游费用作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该企业认为旅游费用是该厂的
正常支出,应予税前列支,对稽查人员的处理不能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由于旅游费用属“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因此,稽查人员对该笔费用征税是正确
的。再者,由于企业对该笔费用未作所得税税前调整而是被税务机关查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
务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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