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得到明确
为了明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的有关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
《办法》规定: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
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
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
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
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
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
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
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办法》强调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
域。“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此次出台的《办法》共13条,与出口加工区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要注意
学习,了解哪些销售行为可以享受退(免)税、哪些销售行为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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