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不是延期纳税
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稽核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因特殊情况不能近期申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延期申报。但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该企业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延期到
期后,企业如实申报并缴纳了税款,但其延期缴纳的税款没有加收滞纳金,对该企业作出了加收滞
纳金的决定。企业很不理解,认为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就等于批准了延期缴纳税款,不应该加收
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
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三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分局)
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批准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只是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
进行当期的纳税申报,但应比照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数额预缴税款,如办理延期申报后没
有规定预缴税款,就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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