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退回不得随意冲账
某国税局的稽查人员最近在对一家企业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开具的一张增值税发票中
的价款、内容与进项发票完全一致。经调查得知,这家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之后,发现质量有问题,
要求销货方予以退货。但此时该企业的财务部门已将购货发票作了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
退还,于是该企业就开具了一张价款和内容完全相同的增值税发票送交销货方,供销双方相互冲账
。检查人员最终认定这家企业的行为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
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企业在遇到上述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购买方已付货款
或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首先应当向当地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然后送交销货方,让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销双方
均以红字专用发票冲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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