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的收入也缴税吗?
某建筑市场招投标服务中心,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市场信息咨询服
务,为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提供咨询服务,建筑工程项目评估结算等业务。
1999年11月,单位取得一笔编标费收入(此项收入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所编制的标的
收入)共500万元,并全额开具了服务业发票。由于我单位规模不大,人员有限,无能力进行全部
编标。经单位领导协商,将一部分取得的业务转移给其他编标公司去做,支付编标费共计200万元
。我单位按差额300万元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2000年3月,税务机关来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开出的500万元发票,在账上没有全额计
入收入,其中20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而只计收入300万元。税务机关以“为建筑施工企业招标
投标提供服务取得编标费收入未全额入账”而责令我单位补缴200万元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共计11万元。
我们认为,我单位执行的是建筑业会计制度,按300万元的收入申报纳税,是按实际取得的收
入申报的,将部分业务转移给其他公司的200万元收入不归该单位所有。那么税务机关要求该单位
全额计税是否正确?
现答复如下:
首先应明确该单位的此项业务是否属于建筑业的劳务范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
发布的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建筑业税
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中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
程作业等。而在第七项有关服务业的规定中,服务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
提供服务的业务。显然,从你单位的经营范围看,不属于建筑业,应属于服务业。
其次,我们再看一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
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即,要按照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该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只有以下劳务取得的收
入可以按余额计税:
(一)运输企业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
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
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
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可以看出,你单位的此项业务收入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故仅按照差额的300万元收入申报纳税是
不符合规定的。所以,税务机关对该单位所做的补税决定是正确的。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