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英语磁带少纳税吗?
某店在经营本县各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教材基础上,同时配售了部分英语磁带教材,并按照适
用税率单独核算。去年,在办理2000年度已纳税款的退库手续时,税务机关认为 该店经营音像制
品的教材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问,税务机关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6]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
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新华通讯社的6
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
参考资料》;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
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
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同时,依照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
货物注释规定,图书、报纸、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
。显然,音像制品教材不属于“图书、报纸、杂志”货物范围,也不适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的出版物范围。所以,税务机关认为你店经营音像制品的教材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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