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资企业一律实行出口退税
“不征不退”成为历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
的外商投资企业(俗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来执行的不征不退政策一律
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的“先征后退”或“免、抵、
退”办法执行。
所谓“不征不退”,是指对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税,也不退税
。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则属于出口退税的范畴,其中“免、抵、退”的“免”是指对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将
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等已纳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是指生产
企业将当期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回。“先征后退”
,则是指对出口企业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
。
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资企业的自营或委托出口
货物的不征不退政策一律改为“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通知还指出,如果老外商投资
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的,可在1999年11月底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
,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可继续按免税政策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为执行
出口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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