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费、凭证费应缴营业税
在检查金融企业营业税时,发现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邮电费、凭证费,直接冲减企业邮电费、印刷费
支出,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当税务局作出补税、罚款时,企业不理解,认为:“向客户收取的邮
电费,是按照邮电部门标准收取的,而且邮寄信函、办理汇兑时,都又支付给邮电企业,本企业无
分文利润。再说向客户收取的凭证费,纯属银行印刷票据凭证时的成本,也没有加价向客户收取,
更没有利润,怎么让企业缴税呢?”
对此,税务人员向其作了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
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
计算应纳税额。”邮电费是金融企业在办理金融劳务时代收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当然应并入金
融业,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
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
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
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以金融业营业税为主,所收取的账单、支票等凭证费,
是其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向客户收取的,是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金融劳务又涉及票据账单货物
销售,属于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当然应将销售账单、支票时的凭证费收入并入营业税
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尽管没有加价,仅收取工本费,但账单、支票等凭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属
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是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作为混合销售收入并入金融业务收
入中征收营业税。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