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四种筹划方案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下面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消费税的各种筹划方案介
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
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
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
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
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
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
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 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消费税税率
30%。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6%×30%=28302(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17%×30%=25641(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2661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
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很显然,对购买方来说,
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
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
“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
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
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
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
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
×30%=31.5(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
品节税额为9.05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
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通过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
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
其税负要低, 具体可参见本报2000年4月26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作
者:盖地)一文。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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