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用这5万元弥补亏损
河北省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主要利用铜矿石生产铜精粉,同时利用尾矿回收铁精粉。按国家有关
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该企业已被认定从1996~2000年间享受免征铁精粉企业所得税优惠。该企业
1998年铜精粉亏损40万元,铁精粉盈利12万元;1999年铜精粉盈利5万元,铁精粉盈利20万元。企
业遂提出用1999年铀精粉盈利的5 万元弥补1998年的40万元的亏损,该申请被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
误而退回,要求重新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
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
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
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这一规定,该企业1998年度应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应为2
8万元(40万元-12万元),1999年用于弥补亏损的应是25万元(5万元+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
按上述数字提出弥补亏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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