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收购货物出口可退税
2000年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2号),就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
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
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资料如下:
一、 出口货物销售明确细账;
二、 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 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其中,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
通知》(财税字[1996]008号)和(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1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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