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市场税负降了
2000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文(财税字[2000]125号),就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
策的调整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
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
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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