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何标准扣除广告费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提到广告费、业务
招待费支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规定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可据实扣除。但是,某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中有的是小商品批发市场。市场的摊位出租给商户,然后收取租金;商户的营业
额不通过市场管理部门核算,因而其销售收入无法掌握。此类商品批发市场,所支付的广告费、业
务招待费,按规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时,其基数按“租金收入”或按“销售收入”,计算出的数字
差距相当大。所以,涉及此类情况,究竟应以哪种收入作为扣除比例的基数?若以租金收入为基数
,能否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答:作为商品批发市场,其业务范围是为商户提供经营场地并进行市场管理,并非自身从事销售活
动。因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时,其基数为“营业收入
”,即商品批发市场自身提供租赁等应税劳务所得的收入,并非商户的“销售收入”。
至于税前扣除比例,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已作出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
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扣除比例不超过收入
净额的5%0;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0。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
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0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商品批发
市场在计算税前扣除时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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