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了
为提高金融企业的防范风险的能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调整金
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
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企业
,对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
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
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
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对2000年12月3
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
则上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应收未收利息的复
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
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仍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
损益。
《通知》要求,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本通
知要求进行核算,并尽快调整有关计算机程序,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