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租赁费应分期摊销
前不久,山东省苍山县地税局对一企业进行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0年5月将为期两年的
租赁费预付款10万元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给予税前扣除。检查人员当即将支付的属于第二年度的
租赁费6万元并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存有异议,认为
租赁费应当在支付时计入费用,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纳
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
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因此,该企业支付的属于往年度的租赁费不应在本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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