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企业会发生大量的“视同销售”业务,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4款~8款所提到的“视同销售”的五种行为。对于这五种行为如何计算征收所得税,法规相
应作出了如下规定。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
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
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不会计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
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
使用该自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规
定: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而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
得的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大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
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待处置该项投资
时,视该项投资所得税款大于或小于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资
本公积”科目中。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
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由此看来“视同销售”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结合以上法律
规范举例来说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做对外投资的一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
理。
例:甲公司用一批存货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双方协议作价1
200万元,8个月后,甲公司将该投资转让给丙公司,协议作价为1800万元,在此期间甲公司未获得
投资利润,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
甲公司投资时:(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404
贷:存货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递延税款 66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34
处理该项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404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396
借:所得税 130.68
递延税款 6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6.68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3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34
在本例中,双方协议作价如果是10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不发生增值200万元,则不会产生
“递延税款”,而只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缴纳因股权转让增值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此看
来“视同销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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