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提折旧吗?
某公司2000年3月接受了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提取了48
00元折旧费。近日,市稽查局的同志来该单位检查时,要求对提取的折旧费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
有不同看法。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
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
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中包括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创造的收入,因此,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
则,应当允许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请问,该公司的理解对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24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因此,该公司按照财务财务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提取的
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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