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要缴税
近日,某国税局在对该县某矿泉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0年12月因
管理不善使部分库存矿泉水变质,造成损失。该公司在会计处理时只按损失数量与账面成本计算出
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对变质矿泉水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造成企业少缴增
值税。
该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矿泉水变质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属
非正常损失。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公司损失矿泉水所耗用的外
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公司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造成少缴增值税,属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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