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存在的问题
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扣押措施),是
《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但由于现行政策
及执法者的素质水平等因素,目前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扣押措施的行
使存在一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目前基层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法定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扣押
措施前,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但在实际执行中,县
以下基层税务机关往往为了省事,没有配合使用扣押证,未经上级批
准自行采取扣押措施,违反必经的法定程序。这样,就出现了本应加
盖县区一级税务机关公章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以
下简称《扣押收据》)上,却盖上县级以下基层税务分局公章的情
况。
(二)擅自扩大扣押对象范围:如直接填开《扣押收据》扣押纳
税人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首先,扣押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等会
计资料超出了税务机关行使扣押措施的范围;另一方面,按《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调取纳税人账册,应该使用的税务文书是
《调取账簿清单》。
(三)扣押收据开具不规范。《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
据》上税务机关执行人只填写1人,或由同一笔迹填写两名执行人名
字,甚至出现限缴日期不填写的现象,税收执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四)如何变卖无章可循。财产被扣押后,未及时拍卖,长期存
放,极易造成腐蚀、损坏,影响了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新《税收征
管法》出台后,赋予了税务机关对被扣押的财产可以实行变卖的权
力,但由于实施细则千呼万唤不出来,对变卖的程序目前尚无法律依
据,也使得基层税务机关“望物兴叹”,无所适从。
(五)被扣押财产的价值远超过应纳税款的数额。这其中既有被
扣押财产的价值光凭目测难以判定的原因,也有个别执法人员“多扣
点,不怕纳税人不缴”的心理在起作用。
(六)有关税务文书管理主体不明确。稽查、征管、计财部门对
《扣押收据》的管理责任相互推诿,造成作为税务法律文书之一的
《扣押收据》失于管理、失之规范的现象较为严重。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制度上的因素。由于现行政策对
扣押措施具体行使的规定较模糊,造成执行中出现偏差;
另一方面是主观人为的原因,个别税务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扣押措施
“好用”、“见效快”,所以就“滥用”。扣押措施行使不当,是造
成近年来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中,税务机关屡屡败诉,甚至承担
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之一。这不仅影响了执法形象,损害了税法的尊
严,且容易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抵触心理。
二、规范行使扣押措施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行使扣押措
施的对象,权限、责任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
行为。
(一)建立健全与采取扣押措施有关的法律规定,尽快在《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变卖扣押财产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出台规范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单项规定,对行使强制
执行措施的对象、权限,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对采取扣押措施不当的
税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内容追究相应责
任。
(二)加强有关税务文书的管理。应明确《扣押收据》的管理主
体为市一级征管部门,实行统一印制,各县区局不得自行印制使用。
对开具的扣押收据实行定期缴销制度,随时跟踪扣押措施的行使情
况,有利于督促欠缴税款的及时入库。
(三)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法》的深入
领会,执法过程中要“法”字当头,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不能有“反
正是做公家的事,违反点程序不算什么”的错误思想。还要特别注意
防止个别税务干部徇私随意采取扣押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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