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1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通知》规定: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
就业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
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
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3、4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此《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出的规定。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
3号)中对下岗职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
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2条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
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
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时也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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