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策
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
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
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 健身等多方
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
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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