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业户为何被补税罚款
某一按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加工业户,国税机关核定2000年度每月缴纳增值税180元。前不久
国税机关检查时,根据他的账簿和发票等凭证,查出2000年6月~200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7391.
40元。因此,对其按偷税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对此他
不明白,既然按“双定”业户缴了税,为什么还要补税罚款呢?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国税机关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国税发[1997]101号文《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
行办法》第15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30%而
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按你所说,很显然他的月经营额已超出税
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30%以上。因此,他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补税和申请调整定
额。而他未申报,就构成了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应当进行补税、罚款并加收滞
纳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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