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退伍军人开美发店有税收优惠吗
某军人在部队期间因军事演习导致腿部残疾;现退伍,自谋生路,开有一家美容美发店,现在雇了
3名工人做活。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在税收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经批
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此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国税函[1999]329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
业税。”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一款规定:“所称残疾人提
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而该军人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所以,该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个人所得税应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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