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不能错
不久前,某国税局受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某企业收到一笔预收货款后,为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从销售额、税目、税率到税额提取皆准确无误,只因开票时间比发货时间滞后两天,被
税务机关罚款5000元。该企业负责人对此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由于发货时,我们管票人员不在
,后来及时做了据实补开,既没有开错,也没有偷税,为此罚款,我们不能接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6条第一款,对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为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显然,该企业违反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可见,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亦不得滞后,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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