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联丢失还能退税吗?
某市一钼业公司主要生产氧化钼,年生产能力2000吨,由于国内需求少,故以出口为主,国内销售
为辅。1998年8月以前,该公司是通过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年出口氧化钼500吨,出口创汇1
00多万美元。1998年8月以后,该公司成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开始自出口氧化钼产品。
2000提6月30日,该公司销售到美国氧化钼40吨,由于公司业务人员对此项业务不熟悉,没有妥善
保管
有关单证,造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丢失,但该公司有此笔业务单证的复印件。
2000年7月,当地国税局在对该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对我公司此
笔业务不予办理退税,并视作国内销售,要求我们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由于我公司当期
留抵税款较大,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做账务调整,转出进项税额134335.55元。
该公司认为,此笔销售货物是真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自制商业发票、银行外汇核销单、出口企
业合同(协议)等资料齐全,并有出口海关签发的证明,税务机关就有义务给办理退税,应该享受
国家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的政策。而国税局以该公司出口货物单证不全为理由
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并转出进项税额。请问,国税局对该公司不予办理退税并转出进项税额的处理
决定对吗?
答:根据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首先,国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一直积极鼓励,但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有一套严格
的管理规定和完整的操作程序,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
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并持出口
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及应纳税额的申报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
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
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该公司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丢失,其他手续虽然健全,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该公司还是不符合退税条件的
。
其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就此类问题曾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036号)是这样规定的,“同
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
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的退( 免)税凭证税务处
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
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
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来看,该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丢失,虽然有此笔经营业务的复印件,但不
是法定凭证,当地国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是正确的。该公司此笔业务视同国内销售,应向国税机关
申报缴纳税款,当地税务机关在对你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中,让该公司转出进项税额
134335.55元是正确的。所以,在以后的经济来往中希望该公司的经办人员切实保管好有关凭证,
注意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样,该公司才能依法享受国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
税收优惠政策。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