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应缴营业税
某市地税局在对县运输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4月在进行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在
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仍属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将20辆客车作价出售给本企业司机,并分期向司
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第一期已收回售车款80万元。地税部门要求该公司补缴营业税4万元
,企业人员对此不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78号《关于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
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而属于出
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
”征收营业税。”可见,地税部门作出的补缴税款行为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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