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不能相互借用发票
最近,某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私营业主在不同的县市办有两家私营企业,其中一家企
业在销售产品时借用另一家企业的发票,该企业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对
此,该企业表示不理解,认为一个业主两家企业,都是自己的发票,不存在借用发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所以,该企业只能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发票,而不借用另一家企业的发票。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不要相互借
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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