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要分清职责
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
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
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
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
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
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
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常常是扣缴义务人没有尽心尽责造成的。
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
一集中发放后,有必要明确谁是扣缴义务人及其职责。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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