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高新科技企业纳税人说
优惠政策关系着企业的发展
从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高新技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的北京
,特别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因为高新技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
对企业条件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税法本身也比较复杂,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因此,从事税务代理、
税收筹划的中介机构就异常忙碌起来。有关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研讨会、讲座、沙龙近期特别多,
企业参加的积极性也很高。
日前,德勤高科技高成长中心举办了第七期“德勤沙龙”,德勤税务部高级经理张宝云作了“高新
技术税收政策和热点税务问题”的专题演讲。北京70多家企业的经理和财务经理参加了会议。
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
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的关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了增值税、营业税、进出口关税等,主要
有:
一、 增值税、关税方面
1.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将
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
)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营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
税,不征收增值税。
4.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
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
二、 营业税方面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所得税方面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过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
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
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有必要具体了解。
准确把握税法、履行审批手续是关键
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附有较严格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就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例如,关于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才能享受。而什么样的企业能被认定
为软件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了9项条件,企业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
申请软件企业的认定。
此外,具备条件的企业,只有履行有关认定手续,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和程序
,各省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而且有时会发生变化。例如,北京市软件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目前由北
京市软件协会负责,以前已经过其他机构认定的无效,需重新进行认定。
再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这有条件限制:税法规定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的概念,并特别规定
了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不
能免征营业税。这需要纳税人认真把握。
享受优惠政策需要进行筹划
在此次讲座中,参加的企业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还有一些传统的工业、医药企业。这些企业整体
上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此也无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呢?据有关人士
介绍,在一些大型企业中,随着企业经营多元化,通过筹划,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如有的医药企业,整体上不是高新的技术企业,但他们研制、生产的一些药品,涉及微生物、高分
子领域,可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因此,他们可以把这部分技术,人员独立出来,进行再投资
,到科技园区设立新的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专门进行高新技术药品的研制和生产。
这样有以下好处:新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等;新
公司开发的新技术在转让给总公司时,可以免征营业税,不会增加新公司的税收负担,同时使新公
司的利润增加,因为其适用15%的所得税率,减少了所得税额。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总公司的成本
、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目前,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出于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需要,提高自己企业在各大院校的声望,往往
通过对学校的各种赞助达到目的。这里面也有筹划的必要。
上面优惠政策已提到,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企业一般性的赞助,如设立奖学金等,并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通过资助科研机构和高
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其费用则可以扣除。这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研究人员更
好地了解本企业,可以获得新技术的优先受让权、使用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资助不是向自
己所属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提供,也不能提供给资助者,当然,规定优先权是可以的。
与会的许多经理感慨:在北京创办企业,了解优惠政策、通过筹划应用优惠政策,已经不是挣多挣
少的问题,而是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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