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留抵税额不能继续抵扣
某家小型纺织厂,2000年4月因当时财务核算不够健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资
格。当时,该厂财务账面上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0余万元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万元。3个月后
,经该厂再三申请,国税机关终于恢复了该厂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可国税机关却不同意该厂继
续抵扣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问,国税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0]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
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
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
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
在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以,国税局不允许该厂抵扣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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