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应该及时申报
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因不清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和损失申报时间,致使本应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没有在税前予以扣除,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在一定程
度上也给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来了难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
明确规定: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
准后,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抵扣。二、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
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申批表。申请日期,一
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
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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