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取得专用发票时莫忘开证明
目前,有的企业对非故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了专用发票的程序
不清楚。一些企业在未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的情况下,认为只要重新从销售方取得
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且取得的专用发票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就可以申报抵扣当期的进
项税额。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处理问题的通
知》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并且取得
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购货方所在地
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善意取得了虚开的专
用发票,且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还必须取得销售方当地国税机
关开出的证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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