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好处费应纳所得税
最近,某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将出口商品销售给有出
口权的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将一部分出口退税款作为好处费给了该企业
,该企业将新得款项作了减少进项税处理,没有合并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
的。
根据国税函[1997]21号文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利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
’或已缴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是对有出口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者
委托有出口权的外贸单位出口而言的,且报送单上注明出口业务是以该企业名称开展的。但该企业
是将出口商品销售给外贸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由外贸公司返给的好处费,不符合以上规定,应
合并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稽查人员解释,该企业人员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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