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收视费要缴营业税
2001年2 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1]22号)。
《通知》规定: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
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
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放映电视节目
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
本《通知》是为了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特别对电视收视费要缴营业税给予了明确。所以,各
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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