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软件使用费要缴税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出《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信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通知规定: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信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信等软件,转让
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
付的上述所得,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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