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分红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某国有企业1989年与外商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
所得税率享受减按24%的优惠政策,因合资企业其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在享受24%的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即12%,同时地方政府免征地方所得税3%为10年。当该国企从合资企业税后利润分得股本
分红,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该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合计为33%)。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投
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
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并按以下公式
计算应补缴所得税额: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二
条的规定,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
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及红利不再补税。
综上,该国企分回的股息、红利应补缴税款=分回的利润额÷(1-12%)×(33%-27%)。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