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发票能作抵扣凭证吗
某从事货物代理托运业务的单位,从去年9月份开始,一些税收规定始终困绕着,并给该单位的实
际工作造成不小的困难。
一、该单位所用的是从地税局购买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请问托运方承担运输费用时
该如何进账,如何抵扣?
二、在国税函[1995]2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准予抵扣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
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根据上述
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1999]598号文件,对运输费用的抵扣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
铁路公路联运发票因为记载的“金额”可能含有运输代理部门的服务费,不准做进项抵扣凭证。因
此,该单位开具的《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按上述规定属于不准抵扣的凭证,国税局不让该单位
的客户抵扣税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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