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份的生活补助费不能免税
最近,某地税局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某企业在2000年12月人均发放了3000元的生
活补助费,没有与当月工资人并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由该单位代扣个人所
得税,企业财务负责人感到不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生活补
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
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据此,税务机关
负责令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553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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