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0]945号
接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请求核销北京大业物业公司等二家企业坏账损失有关问题的报
告》,请求准予核销其坏账损失。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
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
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 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
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 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
业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
除。 请按上述意见,对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对海南赛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应收账 款进行审核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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