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补贴如何才能免税
1999年2月,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方派遣了一位经理进行企业管理,任职期限三年。其薪金由
外方支付,其住房由企业予以补贴。该经理在某涉外宾馆居住,企业每月直接向其支付住房补贴、
洗衣费人民币6000元;该企业还直接负担其子女在华读书的教育费,每年予以补贴80000元。
该经理和企业办税人员知道,以上合理费用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
请,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定。原因何在?
对于上述补贴,由于纳税人之间对住房补贴和洗衣费的结算方式不当以及对子女的教育费补贴
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失去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分析其没能充分享受中国
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主要是对税收法规了解不够、运作不当。那么,如何运作才能做到既合法纳
税又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7]54号)作出了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
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
的月份的次月,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文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对外籍个人
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
女教育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取得以上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合法凭证和有关材料,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由此可知,如果事前进行税收法规学习和税收筹划,该经理取得的住房补贴收入,就可以采用
实报实销的方式,主动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应主
动提供境内校方开出的接受教育支出的合法凭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事宜。由
此运筹,在企业支付费用不变,外商个人取得的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合法减少税款支出2
5000多元,因为若不能免税,则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大体计算公式为:(6000+80000/12
)×20%-3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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