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路使用权和和收费权应缴营业税
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111”纳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公路局财务科的咨询电话,咨询公路局
转让公路使用权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如何纳税?当事人在电话中解释说,公路局作为甲方
统一征地规划,提供修路建设用地,乙方是具有投资资格的投资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公路建成后
,最初的一定时限内由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如何纳税?
其实,公路局的上述行为属于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
的租赁行为,甲方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乙方建设公路的投资额即为租金。如果乙方在享有
公路使用权期间内将公路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他人,属于转租行为,也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
缴纳营业税。
另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问题,是指甲方(一般指交通管理部门)将公路的收费权在一定
的年限内有偿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因此,对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
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1995]145号文件)对此问题已作了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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